磐安两人被罚!只因干了这事......
日前,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函,称当事人王某在盘峰乡某山林涉嫌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盘山中队根据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仔细勘验现场,发现不远处还有近段时间砍伐的树桩,顺藤摸瓜后查获另一当事人陈某 “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王某、陈某砍伐的林木系本人自留山上林木,属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铁证面前,二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结合林业部门相关鉴定意见,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两位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三倍到五倍的罚款。
01
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林木的行为。
02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违则:
第五十六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罚则: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楼佳璐
初审|陈圆
终审|曹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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